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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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
术创新的若干意见》(亳政[2007]37号)、《亳州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出,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并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该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资助。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对象与范围:
(一)资助的对象是本市的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含住所在本市或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居民以及在我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的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第五条 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二)是已授权的中国专利;
(三)应无专利纠纷;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币别:人民币)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2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6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200元/件;
(四)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资助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资助,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申请费用资助。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资质证件及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本单位开具的证明。
(六)在校学生的专利申请,凭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可以获得申请过程减免后的部分资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取得国家专利发明人的资助经费,由市科技局向市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获得授权后一年内提交上述材料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集中受受理、审核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止。
第十条 每年年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市专利资助资金当年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该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凭
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条:滁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暂行)
- 下一条:六安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

